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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次数:791次  返回 返回

2021年11月25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在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在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全文如下: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 目标要求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到2025年,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场所设施更加完善。公众获取母乳喂养知识的渠道多样顺畅,健康素养明显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服务科学规范,母亲科学喂养主动行动,家庭成员和用人单位积极支持,母乳喂养率不断提升。    

——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传播科学知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        

1.全面开展社会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母乳喂养的重要意义。结合“世界母乳喂养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母乳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公众健康素养,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    

2.加强目标人群健康教育。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和载体,针对孕前、孕中、产后等夫妇和家庭,科学精准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促进母婴家庭成员知晓母乳喂养科学知识,掌握母乳喂养基本技能。强化父母及养育人是保障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营造母乳喂养家庭氛围,引导母亲坚定母乳喂养信念,家庭成员从营养、心理等多方面创造条件支持新妈妈实现母乳喂养。    

3.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4.打造支持母乳喂养的宣传阵地。鼓励医疗机构、社区、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母乳喂养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覆盖面,提升知识和技能的可获得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优势,加强母乳喂养知识普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和壮大母乳喂养促进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广泛社会力量。    

(二)健全服务链条,努力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5.强化孕期、产时和产后咨询指导服务。以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主阵地,通过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完善孕产期保健全程服务,强化分娩后母婴同室,落实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将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作为重要服务内容,及时向婴儿父母和家人提供,确保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期、产时、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鼓励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推广应用分娩后尽早母婴皮肤接触、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适宜技术,促进产妇早开奶,提升母乳喂养率。    

6.做实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时,要结合婴幼儿营养喂养筛查评估,针对儿童养育人开展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帮助母亲和家庭成员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医疗机构要重视高危儿、早产儿、患病儿童母乳喂养服务,提供针对性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做好哺乳期患病妇女母乳喂养和安全用药指导服务。挖掘和传承中医药促进母乳喂养的独特优势,普及中医适宜技术,促进母乳喂养。    

7.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鼓励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营养门诊,为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可及性。针对孕产保健科、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营养门诊、乳腺保健门诊等科室加强能力建设,将母乳喂养知识技能作为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促进母乳喂养为重点,推进爱婴医院建设,持续强化爱婴医院影响力。推动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营养特色专科建设,促进医疗机构推广适宜技术,提升母乳喂养率。    

8.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云上妇幼”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建立线上线下母乳喂养咨询渠道,为群众提供持续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三)完善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9.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0.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11.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以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设施配置率。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突出引导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12.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人才队伍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和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医护人员、儿科医护人员、妇女保健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为核心,开展以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知识技能为重点的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专业人才队伍。      

13.着力融入相关政策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将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政策制度建立,特别是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价体系。在《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年度安排中,全面部署推进。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开展母乳喂养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四)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      

14.引导行业自律。引导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者不得向医疗机构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5.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针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按照职业操守和规范要求履职尽责。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推销宣传声称可替代母乳或具有相关作用的产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6.强化执法监督。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对于母乳代用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宣传、欺诈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三、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订政策制度和具体举措,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群众受益,目标实现。    

18.强化督促评估。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加强工作督导,促进重点任务落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围绕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工作评价,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19.广泛开展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扩大社会知晓率,引导各方力量踊跃参与,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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